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资者参与北交所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相关规定,了解上市公司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等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1、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北交所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会员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北交所认可的其他资产。
2.1 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A 股、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 质押式报价回购)及北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2 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2.3 资金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北交所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2.4 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2.5 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3、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存托凭证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